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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扩大了必须测试和认证的东莞产品的范围。按照原先的市欧术服司法律,那些必须符合在《消费品法案》授权下美国消费品委员会公布的标准的消费品通常需要认证。以及受制于委员会在其他法案授权下强制执行的冠检类似规则,标准,禁止令,和法规的产品。这一产品必须认证的测技要求有时被称为“供应商表示产品合格的声明”。认证必须基于对产品的东莞测试或者“合理的测试项目”作出。这一对普通认证的市欧术服司新要求自2008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这些一般性的冠检产品合格自我认证毋需根据第三方测试结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