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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关于公益格确关衔公告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性捐项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赠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扣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除资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接事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关于公益格确关衔公告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近一期的性捐项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赠税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前扣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除资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接事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关于公益格确关衔公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性捐项,在资格有效期内,赠税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